商標註冊的信賴保護
商標審定註冊使用後,若發現與他人商標近似,是否造成侵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71號刑事裁定是這樣認為的:
1.商標經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人員認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並無近似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情事,並予以核准審定後,自難謂主觀上存有有於同一之服務使用近似於聲請人之註冊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故意。
2.商標雖遭評定,撤銷部分服務之註冊,在行政判決確定前,因信賴先前主管機關之判斷,認為己所申請之商標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並不近似,而予以使用,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意,否則無異苛求商標申請人對於商標審查之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均須高於智慧財產局之專業審查人員。
3.若所有經註冊公告之商標,於嗣後經他人異議,經智慧財產局認該商標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而予以撤銷,即得據以推論該商標申請人自始存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故意,非僅有失公允,且商標註冊公告制度豈非形同虛設,公信力蕩然無存,復使所有商標權人均背負潛在刑責之風險,亦有損商標法藉由保障商標權達成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發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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